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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5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邵术枝、帅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术枝,帅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5执38号申请执行人邵术枝,女,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被执行人帅祥,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本院在执行邵术枝申请执行帅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70元,偿还了权利人为其垫付案件受理费,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神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严建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维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