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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丽君、陈恩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丽君,陈恩思,郭小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233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泓晓、梁婷,该行职工。被告:陈丽君。被告:陈恩思。被告:郭小云。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丽君、陈恩思、郭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晓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