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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毛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322号原告:毛某,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周某,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国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