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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安阳市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乐信商贸有限公司、安阳欣昕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乐信商贸有限公司,安阳欣昕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安阳市新中屹商贸有限公司,孙志军,尚艳青,王海波,狄德印,张敏,郜文富,尚永吉,孙艳霞,李素国,杨美敬,张俊芳,周宏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289号原告安阳市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徐鸿云,董事长。被告安阳乐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孙志军,董事长。被告安阳欣昕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狄德印,董事长。被告安阳市新中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董事长。被告孙志军,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尚艳青,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海波,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狄德印,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敏,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郜文富,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尚永吉,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艳霞,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素国,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美敬,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俊芳,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宏亮,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乐信商贸有限公司、安阳欣昕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安阳市新中屹商贸有限公司、孙志军、尚艳青、王海波、狄德印、张敏、郜文富、尚永吉、孙艳霞、李素国、杨美敬、张俊芳、周宏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长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