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何方生与朱上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方生,朱上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29号申请执行人:何方生,务工。被执行人:朱上甲,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12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上甲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少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