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有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四川省有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5-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卓亮。被执行人四川省有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宇。成都幕尼黑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有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5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有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1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凡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