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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长清良友宏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于来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清良友宏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来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964号原告长清良友宏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杨令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涌,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来升,男,生于1970年1月20日,汉族,司机,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清良友宏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来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清良友宏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清良友宏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长清良友宏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长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