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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唐晓轩与黄跃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轩,黄跃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83-3号申请执行人:唐晓轩,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黄跃生,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跃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晓轩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位于桂林市象山区西城路一巷3号4-1号房屋一套系黄跃生与他人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跃生在位于桂林市象山区西城路一巷3号4-1号房屋中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份额(产权证号:30403700,共有权证号30403701;该房屋建筑面积:95.83㎡);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