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8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吕拴劳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闫银德、罗伟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拴劳,闫银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27号申请执行人:吕拴劳,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闫银德,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系陕*****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本院审结的(2016)陕0328民初21号吕拴劳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闫银德、罗伟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处吕拴劳主张的医疗费1139.8元、护理费1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320元、误工费45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8339.8元,由闫银德赔偿4700元,于2016年1月13日前履行清结。执行中,被执行人闫银德于2016年2月15日将执行标的47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2016)陕0328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马虹英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