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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徐永丽与郭子琴、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丽,郭子琴,付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253号原告徐永丽,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郭子琴,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付建民,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丽诉被告郭子琴、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该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70元及诉讼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徐永丽承担。审判员 布仁巴雅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乌日 柴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