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吕长金与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金,冯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240号原告吕长金,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和平村。被告冯亮,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石桥市南开新村。原告吕长金与被告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长金诉称,被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后经多次索要,被告未能付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很难继续。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近期向原告还清借款。经查,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均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原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点的,应屡被告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长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伍拾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显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