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永龙申请张振民人格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与张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郑云鹏执行员 孙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