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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2号原告陈某某,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庆安县。被告姜某某,女,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宏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