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曹香花与林海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香花,林海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69号原告曹香花,女,汉族。被告林海彦,女,成年。原告曹香花诉被告林海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对原告曹香花诉被告林海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查明:原告曹香花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即本案核心证据是三张《理财服务凭证(定期)》。第一张凭证显示:“出资人:曹香花;身份证号:;人民币(大写):捌仟元整;服务期限: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9月16日止;年利率:5.5%。”该份凭证上复核处,有“林海彦”字样印章;第二张凭证显示:“出资人:曹香花;身份证号:;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服务期限:2014年9月14日至2015年9月14日止;年利率:5.5%。”该份凭证上复核处,加盖“林海彦”字样印章;第三张凭证显示:“出资人:曹香花;身份证号:;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服务期限:2015年2月18日至2016年2月18日止;年利率:5.5%。”该份凭证上复核处,加盖“林海彦”字样印章。同样像曹香花这样参与投资理财的,还有众多。具体人数和涉及金额无法准确统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林海彦以“理财”的形式吸收资金,允诺以年利率5.5%,况且面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其行为涉嫌刑事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依法予以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香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红涛审判员 刘瑞华审判员 李广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