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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梅红侠、康金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红侠,康金新,康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梅红侠,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康金新,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康宝军,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民初字第38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宝军在中国农业银行黄骅支行60×××16账户中的存款6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