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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鸿与青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鸿,青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商初字第1873号原告刘鸿。委托代理人郭美霞,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83947-1。法定代表人耿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克银,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建华,青州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鸿诉被告青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鸿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美霞,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建华、邓克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防盗门、入库门、车库门等产品,后经结算,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52800元至今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8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4年9月12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日止)。被告辩称:双方账目尚未算清,原告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6月份至2012年12月份,原告刘鸿为被告青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青州御景隆城的工程安装入库门、楼宇门、防盗门等,包括运输、安装、售后。2014年9月12日,原告刘鸿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邓克银通话,双方对往来账目进行了对账。其中的通话有以下内容:“刘鸿:咱们的账是差不多了,其实也没有争议了。邓克银:对,账我都给你对清了。刘鸿:你账上是欠着我48000多?邓克银:46000。刘鸿:46000?邓��银:对。刘鸿:我账上是加上了张辉的2560,加上维修费还有其他的3600,这样的话你没给我入账,一共是五万多。邓克银:五万多?刘鸿:不大到五万三,在五万二千八上。邓克银:五万两千来块?刘鸿:那两项到时你找找小王,让小王确认一下,你们临时先按四万六千多给也行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录音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刘鸿与被告青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系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原告提供的录音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认可其欠原告货款460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货款4600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就彼此之间的买卖业务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现原告以买受人违约为由,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鸿货款4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青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9月1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与本判决前款所列款项同时付清;三、驳回原告刘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元(已减半),原告刘鸿负担80元,被告青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43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被告青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东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