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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更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方远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89号罪犯方远斌。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台天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远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方远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二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方远斌报请减刑二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奖分66.2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远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远斌准予减刑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瞿晨超审 判 员 陈其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