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孟海军与李存才、许兰华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海军,李存才,许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45号申请人孟海军,男,汉族,住东明县。被申请人李存才,男,汉族,东明县***局工作人员,住东明县。被申请人许兰华,男,汉族,东明县***工作人员,住东明县。申请人称:2015年5月31日,二被申请人以及郝国豪、崔永生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共同向申请人孟海军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2个月。但是借款到期后,四债务人迟迟不予偿还借款。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存才、许兰华在中国工商银行东明县支行的工资款每人每月2000元,保全金额共计5万元。并提供杨海发所有的鲁RK51**号重型自卸货车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存才、许兰华在中国工商银行东明县支行的工资款每人每月2000元。查封杨海发所有的鲁RK51**号重型自卸货车二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