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4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徐朋朋与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朋朋,武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448号原告:徐朋朋,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小辛集乡。被告:武超,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朋朋诉被告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朋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