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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莉与合肥百盛逍遥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合肥百盛逍遥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97号原告:王莉,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合肥百盛逍遥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张瑞雄,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与被告合肥百盛逍遥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1元,由原告王莉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亚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