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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赵年生与李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年生,李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762号原告赵年生。被告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年生与被告李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年生负担。审判长  刘煜伟审判员  毛大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广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