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赵年生与李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年生,李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762号原告赵年生。被告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年生与被告李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年生负担。审判长 刘煜伟审判员 毛大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广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