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0521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强与葛主平、黄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葛主平,黄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0521民初430号原告:刘强,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葛主平,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安平,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告葛主平、黄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葛主平、黄安平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瑞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