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石江与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江,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379号原告石江,1933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王军屹,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663号。负责人李洪源,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明珠,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由蕾,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江与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石江已预付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