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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石江与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江,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379号原告石江,1933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王军屹,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663号。负责人李洪源,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明珠,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由蕾,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江与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石江已预付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