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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诚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诚纳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国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772号原告江苏诚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永献,江苏诚纳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军,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国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区高科五路5号29栋108-20室。法定代表人吴邦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诚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诚纳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国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诚纳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国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26元,由原告江苏诚纳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殿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吴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