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21号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郝秀蓉,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某,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奥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