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薛莹与蒋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莹,蒋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697号原告薛莹,女,1984年6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委托代理人王潜,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景春,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逸,男,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张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莹与被告蒋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处分自身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新健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海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