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4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4332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丰都县。被告黄某,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代孝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