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法民初字第04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4332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丰都县。被告黄某,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代孝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