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刑二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江某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二终字第184号抗诉机关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江某;曾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铅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看守所。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铅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江某无罪。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申请撤回抗诉。本院认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铅山县人民法院(2015)铅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上庆审判员 许兴江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