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商初字第003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淮安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天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江苏新丰纸业有限公司,潘清泉,罗建兵,安韦,谢静,朱兵,刘春富,金东浩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商初字第00319号之二原告淮安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迎华,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经济开发区砚码北路南侧、328省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潘清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工业园区。被告江苏新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经济开发区北一道北侧、328省道西侧。被告潘清泉。被告罗建兵。被告安韦。被告谢静。被告朱兵。被告刘春富。被告金东浩。原告淮安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江苏新丰纸业有限公司、潘清泉、罗建兵、安韦、谢静、朱兵、刘春富、金东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所主张的本案主债务人江苏天瑞新材料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淮安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江苏新丰纸业有限公司、潘清泉、罗建兵、安韦、谢静、朱兵、刘春富、金东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58元,减半收取12879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大鹏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冯兆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