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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罗元安与黄正、颜文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元安,黄正,颜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56号原告:罗元安,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公安县。被告:黄正,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住公安县。被告:颜文琴,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住址同上。原告罗元安与被告黄正、颜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房产。原告提供了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罗元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正、颜文琴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凤凰花园8幢1单元302室的房屋或者价值8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邓传乐所有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向阳的房屋(房产证号: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超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茂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