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于兴志与徐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兴志,徐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于兴志,农民。被执行人徐丽华,农民。申请执行人于兴志与被执行人徐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完毕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