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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金元帅与宋心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元帅,宋心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4民初331号原告金元帅(曾用名金铁工),男,住柘城县。被告宋心章,男,住柘城县。原告金元帅诉被告宋心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惠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元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心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秋季,原告在被告的工地干活,经算账被告仍欠原告工资7000元,被告给原告打有欠条,后经多次追要,被告均以没有钱为由拒付此款,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资款7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秋季,原告带领一班工人给被告做钢筋工程,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金元帅工资9000元。2012年1月2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尚欠原告钢筋工款9000元,多次催要后被告于2014年7月6日支付给原告2000元,至今下欠7000元尚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工资7000元应予返还,故对原告诉请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心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金元帅欠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宋心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惠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