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保议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毅与龚雷民间借贷纠纷保全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保议字第23号异议人(被告)赵毅。被申请人(原告)龚雷,居民。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原告)龚雷与异议人(被告)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滨民三初字第1621号民事裁定书,异议人赵毅提出保全异议,本院受理后,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毅异议称,要求法院解除(2015)滨民三初字第1621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查封的黄河二路渤海十一路以西的两套商铺中的一套。理由如下,因每套商铺价值均100多万元,而本案诉讼标的仅为544000元,查封异议人一套商铺就能足额保障本案裁决的执行。被申请人龚雷答辩称,1、法院查封的赵毅的二套商品房,系赵毅与他人共有财产;2、现无法确定房屋的实际价值能否清偿其借款及利息。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经审查查明,龚雷诉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龚雷于2015年12月17日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当日本院作出(2015)滨民三初字第16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赵毅、张磊名下位于渤海十一路601号渤海花园两套商铺(房权证编号分别为201412XXXX、201412XXXX)。另查明,赵毅、张磊名下位于渤海十一路601号渤海花园10号楼B-25、26两套商铺(房权证编号分别为201412XXXX、201412XXXX),系赵毅于2014年11月19日向滨州市辉腾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交纳816884元及796384元购买。上述事实,由裁定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信息查询单、购房发票、异议申请书、起诉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利人系赵毅、张磊,本院根据保全申请人龚雷申请查封赵毅名下的涉案房屋并无不当,且涉案房屋确系赵毅、张磊共有,虽然异议人赵毅提供了购房发票,但本案在审理阶段无法确定该房屋的价值,被申请人又坚持继续查封,并且已提供担保,故异议人要求法院解除查封的黄河二路渤海十一路路口以西渤海花园两套商铺中的一套的异议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维持本院(2015)滨民三初字第1621号民事裁定;二、驳回异议人赵毅的异议请求。审判员 舒延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春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