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5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闫庚栓与赵改霞、赵君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庚栓,赵改霞,赵君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064号原告闫庚栓,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改霞,女,成年,汉族。被告赵君友,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庚栓诉被告赵改霞、赵君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庚栓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或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西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