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何忠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忠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97号罪犯何忠达,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4日作出(2003)邵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忠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作出(2003)湘刑一终字第3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4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8月29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5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5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何忠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何忠达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忠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3.1分。该犯本次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忠达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对其呈报减刑期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忠达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