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叶军秀、刘小江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叶军秀,刘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财保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猎德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邱尚启,行长。委托代理人彭晓波、刘华容,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军秀。被申请人刘小江。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被申请人叶军秀、刘小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叶军秀、刘小江的资产713333.96元。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自愿以其所有的资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已提供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军秀、刘小江价值713333.96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仲裁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三个月内未申请执行的,本院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申请费4087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