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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石某某申请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8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住项城市新桥镇。被执行人王某某,住项城市贾岭镇。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石某某申请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项民初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应支付申请人石某某案款6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从法院领回6000元并写了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681执131号案件执行完毕,双方其他无纠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攀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