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蓉蓉与王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蓉蓉,王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654号原告张蓉蓉。被告王荣,现羁押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蓉蓉与被告王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蓉蓉未按期缴纳案件诉讼费用,经本院催缴,原告张蓉蓉仍未缴纳,亦未提出减、缓、免缴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贲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