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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2016)冀0130执11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尙太碳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修武县鑫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尙太碳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某某。被执行人修武县鑫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极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0执112-1号裁定书,于2016年02月15日向被执行人修武县鑫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修武县鑫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修武县鑫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0002481172344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992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戈胜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跃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