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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00027号原告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恒钦。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陈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元,由原告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