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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嘉华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00115号原告南阳市嘉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光武西路。法定代表人柴向阳,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静来,南阳市嘉华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郭斌,任主任。原告南阳市嘉华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南阳市嘉华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经审查,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嘉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市嘉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 云审 判 员  尹应哲代理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冰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