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52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夏某某已将借款归还原告,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胡长河审 判 员 王艳玲人民陪审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