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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52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夏某某已将借款归还原告,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胡长河审 判 员  王艳玲人民陪审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