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祖建与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建,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1民初1216号原告:王祖建。被告: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二支路12号。法定代表人���高木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靖,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祖建与被告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玉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祖建,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徐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祖建诉称:原告是被告退休职工。2011年原告办理特岗退休,但与原告从事同样特岗工作的其他员工每月退休工资高于原告。造成原告退休工资低的原因是被告过错造成。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工资差额5251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1999年3月31日终止。2011年11月天津市南开区职业介绍所作为用人单位为原告办理特岗退���审批手续,原告自2011年12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告的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玉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忠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