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冯镜玮、岑佳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冯镜玮,岑佳任,黄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147号原告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文体巷1号。法定代表人黄正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明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罗志伟,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镜玮。被告岑佳任。被告黄成东。原告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镜玮、岑佳任、黄成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就本案还款事宜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冯镜玮已按协议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2253元,由原告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兴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