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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熊明林、吴维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明林,吴维东,吴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849号申请执行人:熊明林,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陈树连,天长市杨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维东,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吴维春,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熊明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维东、吴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天民一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60830.00元,未执行标的608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维东、吴维春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