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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华容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湖北某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肖某某,湖北某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被执行人肖某某。被执行人湖北某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湖北某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某某、湖北某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肖某某、湖北某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某某、湖北某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肖某某、湖北某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肖某某、湖北某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侃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