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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利华与刘素华、范增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华,刘素华,范增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518号原告杨利华,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刘素华,女,成年,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范增亮,男,成年,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华与被告刘素华、范增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利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利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利华负担。审判员  吴光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