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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769号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10月2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在本院限定的2016年2月15日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00.00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减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