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02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485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88年6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512925197406144494。被告张某,男,生于1982年8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朱 莎二〇一六年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承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