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楠楠与济源亚臣实业有限公司、李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楠楠,济源亚臣实业有限公司,李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320号原告王楠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亚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玉泉办事处新济路东马头村路南1号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07265542-8。法定代表人常文娟,职务:总经理。被告李志伟,男,汉族。原告王楠楠诉被告济源亚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亚臣公司)、李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楠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亚臣公司、李志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楠楠诉称,2014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济源亚臣公司签订了《冰铜渣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冰铜渣,9月20日前预付50万元,待提货时再补足全部货款。2014年9月20日,原告共向被告交付了价值573430元的冰铜渣,被告向原告支付50万元货款,下欠73430元货款。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余款,被告均未给付。要求:1、二被告偿还货款7343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即货物交付次日起至偿还全部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济源亚臣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被告李志伟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济源亚臣公司签订《冰铜渣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冰铜渣,价格按2014年9月19日上海有色网1号铜平均价为基价,铜品位:15--15.99%,67%系数;14--14.99%,65%系数;品位在14以下,低于一个品位,降一个系数,品位在16以上,大于一个品位,涨一个系数;银品位:300克以上,2.8元/克,300克以下,2.5元/克,上述两种元素的总价为次批货物的总价(不含税价);9月20日前预付定金50万元,待提货时按供方预算金额补足全部货款;结算方式按实际数量进行二次结算,货款多退少补;样品邮寄费、代验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亚伟在委托人处签字。合同签订次日,济源亚臣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文娟通过银行转账给原告50万元,原告交付被告黑冰铜净重82.16吨。2014年10月13日,经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测试研究所检验,Cu含量为18.19%,Ag含量为269.8g/T。2014年10月17日,原告出具黑冰铜结算单,金额共计573000元,加邮寄费、化验费430元,总计573430元。原告提交上海有色网网页一份,显示2014年9月19日1号电解铜Cu_Ag=99.95%的均价为4947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冰铜渣购销合同、黑冰铜结算单、检验报告单、收款收据、上海有色网网页、过磅单、银行业务回单、转账回单,以及原告当庭陈述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冰铜渣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应予保护。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款计算方式,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573430元,但被告仅支付货款50万元,余款73430元至今未付,以致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7343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二次结算向被告主张贷款的具体时间,利息可自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之日即2015年9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李志伟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请,因李志伟仅在合同委托人处签字,合同相对方注明为济源亚臣公司,且50万元的预付货款也由济源亚臣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文娟支付,原告对此应予知晓,其要求李志伟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源亚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楠楠货款人民币73430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被告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王楠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6元,由被告济源亚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小新审 判 员 张小桢人民陪审员 刘英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姬丽娜 来源:百度“”